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洗刷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车辆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