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洗刷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车辆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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