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依法公开应当向社会公布的有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按规定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对前山河流域水体进行排查并有计划地开展综合整治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以及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