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前山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禁止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