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前山河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禁止建设项目的,由市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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