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毒鱼、炸鱼、电鱼等活动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渔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