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