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