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前山河流域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设置。 工业、危险废物的堆放、运输和处置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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