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七条 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构建绿色生态水网体系,在前山河河岸营建防护绿带,修复拓展河涌两岸、滨水景观林带,推进河岸绿化美化和公共绿地建设,优化绿色休闲空间,改善宜居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