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前山河流域河涌整治,保障河涌行洪畅通;定期开展河道测量,采取生态护岸、清淤疏浚和生态系统修复等措施,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然形态;加强规划建设河涌沿岸植被,增加透水路面面积,逐步消除地表径流对河涌水体污染。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健全河涌保洁工作责任制,前山河流域河涌水面由相关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保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