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前山河流域专项整治或者联合开展综合整治,控制点源和面源污染,削减河道内源污染,修复水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