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实施前山河外江引水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清淤疏浚等措施,合理管控河涌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河道生态流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