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生态控制线,明确湿地公园、城市绿地、生态廊道等的保护控制范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