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前山河流域河涌管理范围,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河涌管理范围,闸坝、生态堤岸等水利设施保护范围的用地界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