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香洲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推进前山河流域湿地公园、雨水花园建设,加强自然湿地生态保护,开展湿地生态修复、水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育和景观配套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