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三十八条 在前山河水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洗刷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容器或者车辆; (二)毒鱼、炸鱼、电鱼等活动; (三)擅自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四)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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