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以公示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的实施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