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市实行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依法落实管理责任: (一)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其它公共绿地除有明确责任主体外,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单位配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其权属单位负责。 (三)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配套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配套绿地,由其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四)生产绿地、经营性园林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五)沿街绿地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协助管理门前绿化的责任。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化,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七)其他绿地、零星树木,以及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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