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并适时调整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建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