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 已建成的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设计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