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审查。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其中,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设计方案进行评审;重大公共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园林绿化指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