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责任; (二)擅自改变绿地范围控制线和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 (三)未按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履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程序、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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