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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