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园林绿化养护责任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及时修剪或加固树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修剪或加固树木的,由园林绿化部门代为修剪或加固,费用由承担园林绿化养护责任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园林绿化养护责任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每株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