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原状,按照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 (二)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三)在不批准延期的情况下继续占用绿地; (四)占用期满后申请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和标准恢复绿化原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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