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相关审核程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