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降低配套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按照未达标园林绿化面积基准地价的五倍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