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权限,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