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市实行公共绿地等级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绿地等级标准和养护经费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