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