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拆除立体绿化或者未恢复原有立体绿化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体绿化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