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和行政执法。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园林绿化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辖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园林绿化管理体制及各相关部门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