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园林绿化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经公布的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或者详细规划修改的; (二)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需要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减少城市绿地的总量。因法定情形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先补后占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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