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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