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园林绿化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落实到详细规划实施管理。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专项建设方案。 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园林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应当确定永久保护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