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认建认养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绿化建设,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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