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未履行安全维护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