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单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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