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管廊相关资料和信息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按照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