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档案信息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档案信息 第三十条 迁移、变更、废弃入廊管线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在迁移、变更、废弃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档案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