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管线单位应当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迁移管线,所产生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