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区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