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运营单位备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