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条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使用和维护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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