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事先向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管廊外敷设管线; (六)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七)其他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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