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 第十九条 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养护和维修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二)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保持干线、支线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五)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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