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事故现场的邻近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事故救援需要,给予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支援。救援中损耗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予以相应补偿。 鼓励化工园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互相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提升应急联动响应和处置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