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化工园区属地政府应当整合化工园区及企业应急救援资源,完善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设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制定化工园区生产安全事故整体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