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化工园区属地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化工园区实际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联合检查制度,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生产联合监督检查。 化工园区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