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应当作为进行入园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除国家和省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新落户的化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被有关部门列入淘汰目录; (二)符合产业政策及园区发展规划,经安全论证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相关的标准规范设计安装相应的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