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本辖区内设立的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具体管理制度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